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785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岳浦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宪伦。
被执行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323号新鼎商务大厦14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大文。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佳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214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016.4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