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41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萧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40175K。
法定代表人:张建江。
第三人:夏先平,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第三人: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黄河南路**新鼎岸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5047543。
法定代表人:徐大文。
原告***与被告***、昆山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先平、江苏凯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