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紫豪环保设备经营部、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4312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紫豪环保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韩浜村机坊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BFWFX5N。 经营者:***,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韩浜村机坊1-2号。 被告: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石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3674706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紫豪环保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美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紫豪环保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