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757号
申请人:云南昆实商贸有限公司,住址: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大冲工业园区宝象物流中心8区2栋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旷岳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雄彬,男,系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鑫逸苑小区5幢2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林群富。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荔波县。
被申请人:欧国万,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李福然,女,1982年11月01日生,白族,身份证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广福路滇池岭秀小区二8幢1单元602号。
申请人云南昆实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国万、李福然名下价值56814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昆实商贸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568142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国万、李福然名下价值5681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