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家人建设有限公司

6162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明娟墙纸经营部与射阳县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城市家人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6162号

原告: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明娟墙纸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射东十组1栋底层第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顾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射阳县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东开发区解放东路百盛花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城市家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福才村五组世纪大道博客领地1幢3033室。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绍兴黔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

法定代表人:侯黔,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明娟墙纸经营部与被告射阳县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城市家人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黔帝纺织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明娟墙纸经营部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黔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明娟墙纸经营部撤回对被告绍兴黔帝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明娟墙纸经营部撤回对被告绍兴黔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邓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