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7243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冶金大道61号-B-687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30374348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龙王咀农场二队和队部集中供养房1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2C64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犇,该公司员工。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2022年1月12日,原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686.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