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4246号
原告: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46号2号楼海为商务广场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OMA3XEUBT8R。
法定代表人:许怀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丘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世纪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建业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C3UU8D。
法定代表人:李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彬,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