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砂建材有限公司、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诉前调确66号
申请人河南金砂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楚月、王丽娇,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赞,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26日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向河南金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分三期支付,分别于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9月5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剩余26000元;
二、如果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四倍LPR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河南金砂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河南金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南金砂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经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调解中心驻示范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豫0291民诉前调3075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屠嘉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