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U5F03。
法定代表人:周明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46号2号楼海为商务广场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UBT8R。
法定代表人:许怀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郑州瑞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