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2593号
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万达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富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虞波。
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祝桥镇航殷路2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