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25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万达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富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虞波。
申请人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2593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保全被申请人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77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77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