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61454号
原告: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富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虞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A座五层A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叶生,职务不详。
原告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2020年7月30日,原告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志强
审 判 员 陈昶屹
审 判 员 刘 悠
二O二O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