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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3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大道4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5004252141R。定代表人: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秉澔,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富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17491214M。
法定代表人:虞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宁,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5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慧
审 判 员  邵明伟
审 判 员  李 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艳飞
书 记 员  刘美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