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异3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富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镇314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露公司)与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澄露公司申请追加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特油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澄露公司称,因被申请人分支机构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拖欠澄露公司货款,贵院作出(2020)新0102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未能偿还债务,澄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申请追加现代特油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2日本院对澄露公司与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新0102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一、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支付澄露公司货款76万元;二、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支付澄露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21,600元;三、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以货款76万元为基数,以月息0.5%为标准,支付澄露公司自2020年10月15日至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
判决生效后,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1月15日,澄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1)新0102执988号。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1)新0102执98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登记信息显示,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现代特油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中,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作为现代特油公司的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现代特油公司阿克苏石化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追加现代特油公司为被执行人。故澄露公司申请追加现代特油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现代特油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刘 文 欣
审判员 美 丽 达
审判员 贾 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