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6973号 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橙乡大道60号世纪嘉园19号商业街1#商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二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保证金本金80万元及利息74万元(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以上暂合计15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分公司)以其在安徽省淮北市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承包事由,将其中的工程分包原告,要求公司支付80万元的招投标保证金。原告于2016年10月向被告**公司华东分公司支付80万元。此后,原告与被告**公司华东分公司负责人一直保持联系沟通,要求***东分公司尽快落实项目并施工,***公司华东分公司并未积极履行双方的约定。而后原告发现被告**公司华东分公司尚未取得涉案的项目,遂多次要求***东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80万元保证金,但是***东分公司一直推延不予支付。2019年7月30日,原告找到***东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将保证金退回,***公司以无资金为由尚未退还,但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此前的保证金和保证金的利息等费用进行核对计算,确认截止到2 019年7月30日共计本金和利息等费用140万元,并承诺分批支付给原告,但是被告并未按照承诺进行还款。原告遂再次找到被告,被告在2020年1月21日再次向原告承诺还款并确认截止到2020年1月21日,尚欠原告本息等费用合计154万元。虽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还款,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2019年7月,**公司华东分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东分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分公司,总公司应对**公司华东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虽以合同为由起诉,但依据本院调查了解及被告**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及材料,被告***由于涉嫌虚构工程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已被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无为市(原无为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因此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及主要证据材料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应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而应移送刑事侦查。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