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晁学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3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20层2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DMPC7H。
法定代表人:缑东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劲草,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港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2号楼11层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84P879。
法定代表人:晁学政。
被告:晁学政,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晁学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劲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学政、被告晁学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人员费用116200元并支付截止至起诉之日利息3600元,剩余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为原告代办相关资质(详见明细表)。人员费用和资质代办费共计47.6万元,在实际办理中因原告业务需要,又在合同外增加了电工证、电力特种工、建造师钥匙的办理,合同外增加的部分费用为101360元,原告陆续以银行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618360元。但截止至今,《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中级工程师、八大员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安全员证、特种工证、普通技工证等均未按照约定完全办出,被告公司应当将上述未办理的费用退还原告。但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款。被告晁学政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诉被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晁学政共同答辩称:1、原告称以银行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618360元不实。2、原告提出的合同外增加部分费用101360元不属实,第一份合同明确约定需要办理电工证和电力特种工,建造师钥匙又是办理资质必须项,且原告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在2018年7月24日向被告转款291000元。3、原告提出的中级工程师、普通技工证未按约定完全办出不属实,合同约定分别为10本、30本,原告不再要求办理另外2本,故被告已按约分别实际办理8本、28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安全员证、特种技工证未按约定办理是因为原告并未支付相关费用,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办理。5、八大员证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国家政策调整,取消此种证书办理,被告也无法办理。6、原告欠付被告代办服务费10万元,应按约支付。7、原告违约未支付代办服务费,则依照约定其不要求办理的资质及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项目对应的费用85200元依法均不应退还。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不属实,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代办服务费10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和8月,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分别签订《业务约定书》,后反诉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反诉被告不仅改变合同约定办理内容,更不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代办费。虽经反诉原告主张,至今仍未支付。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反诉至法院。
反诉被告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反诉被告已经严格按照合同向反诉原告支付了资质服务费,但反诉原告因其自身原因没有将《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资质完全办出,故其应当将反诉被告多支付的服务费退还,其反过来要求反诉被告向其支付代办服务费完全是无理的。2、经庭后核实,反诉原告提交的2018年7月份的《业务约定书》有伪造证据嫌疑,原因在于其提交的最后两页资质报价单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对不上。《业务约定书》中合同总价款约定的为37.5万元,但其附后的最后两页资质报价单分别为374500元和156000元,合同前后内容明显不照应,该《业务约定书》资质报价单上第一页我方予以认可,第二页的资质报价单并非《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反诉原告故意将上述报价单提交法院,存在混淆法庭的行为,请法庭予以核实。3、此外反诉原告在本诉开庭前多次与反诉被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联系,多次协商中均承认其拖欠反诉被告服务费,但因其经济紧张,所以不能给付,说明其拖欠反诉被告款项的事实。综上,请法庭予以核实,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7日,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办理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三级资质,办理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全部办完。上述事项甲方共需支付48.6万元所需人员费用和资质代办费。总价优惠1万元,应为47.6万元。本合同签订后,首次付款所需所有人员费用一次性付清31.2万元(此款项中的二级建造师费用根据甲方使用需求而定,如甲方需要则包含此笔费用,如甲方不需要则不产生此笔费用。具体总价以甲方最终需求为准)和资质代办费9万元。最后领取合格资质证书时,付资质代办费3万元安全许可证开始办理时再付。后附明细表。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如未按约支付代理费用,则所收款项不予退回。后附资质报价单。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共向被告晁学政转款合计618360元,被告晁学政于2019年5月30日退还19000元。
另查明,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晁学政系唯一股东。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在2018年8月27日签署《业务约定书》,被告确实收取原告618360元款项,但其已经退还19000元,实际收取599360元。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述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办理中级工8个、三类人员办理了2个A证、普通技工办理28个、电工证办理20本、电子特种工5本、建造师钥匙1本等资质合计金额为483160元。
另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述中级工2本、八大员15本、安全生产许可证1本、三类人员11本、特种工5本、普通技工2本未办理,以上合计金额为93700元。
因对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退还,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诉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办理资质的费用支付,本诉被告在收到费用后应按约定及时办理相关资质。现本诉原告自认部分资质已经办理完毕,对于未办理的资质费用,本诉被告应当返还。晁学政作为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故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诉原告要求本诉被告退还1162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本诉被告逾期未退还费用,其应当向本诉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诉被告的违约程度等酌定利息以116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反诉原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办服务费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已经支付了所需人员费用和资质代办费,反诉原告主张未办理成功的费用,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反诉原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费用116200元及利息(以116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诉被告晁学政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本诉原告河南三棵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本诉被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晁学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反诉原告郑州众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