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10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平志勇,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毛许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忆江,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鞍城西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鞍城西居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街区文化路综合治理加固方案的建设主体实际上是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马鞍城西居委会仅仅是挂名建设主体。(二)一、二审法院应当追加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三)案涉加固方案系在原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街区文化路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尚未结束的过程中所做的方案,存在和原项目重复计算的部分,应当予以剔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城西居委会关于其并非案涉加固工程的建设单位、真正的建设单位系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服务中心)的主张,依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一,案涉加固工程并非独立工程,而是对原施工项目进行的加固,原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系马鞍城西居委会,加固工程的建设单位亦应系马鞍城西居委会;第二,案涉加固方案系施工单位出具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方案的抬头即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和华厦监理公司,表明加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第三,加固方案上马鞍城西居委会签署意见在先,而城建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在后,马鞍城西居委会先行在相关单位一栏上签章,把建设单位一栏让给城建服务中心签章,并不能推导出城建服务中心已经取得建设单位地位;第四,城建服务中心在方案上的签署意见为:“请合同建设单位城西社区会同监理单位严把质量关。”从该意见中也可明确解读出城建服务中心认为加固工程的建设单位系马鞍城西居委会;而马鞍城西居委会在方案上的签署意见为:“同意按此方案实施,由监理单位跟踪把关。”可见马鞍城西居委会系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方案作出的批复。综上,马鞍城西居委会否认其系加固工程的建设单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马鞍城西居委会要求追加城建服务中心参加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马鞍城西居委会主张加固工程与原施工项目存在重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杜三军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