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6民初6278号之一
原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桥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1-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六合经济开发区毛许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2元,保全费853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