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无锡诚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17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仪诉保字第00063号
申请人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须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诚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勤晓,董事长。
申请人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无锡诚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2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诚益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长明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