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3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初字第018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韩丽丽、杨敬仑,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园18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471号。
负责人高继荣,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路丹,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州市宏伟石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