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辛普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淮中执复字第0029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黄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曹桂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加楼,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扬州辛普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琳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元岭,该公司法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谈天翔,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辛普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辛普森公司)申请执行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郊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淮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东郊医院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东郊医院对此提出异议。淮阴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淮执异字第000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东郊医院的异议,东郊医院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淮阴法院经审查查明,淮阴法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淮商初字第029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对异议人东郊医院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和村曙光路东侧、黄河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拍卖。2013年4月22日,淮阴法院委托淮安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在建工程、附属设施在建工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1387.8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办公楼在建工程为883.33万元,土地使用权为440.53万元,附属设施为63.94万元。2013年6月18日,淮阴法院委托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异议人东郊医院门诊楼综合楼在建工程进行价格评估,其中土建工程为663202.95元、桩基工程为7654114.58元、土方工程为686806.71元,合计为9004124.24元。2013年7月10日,淮阴法院向异议人东郊医院送达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在异议期内,异议人东郊医院未向淮阴法院提出异议。后淮阴法院委托淮安广源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予以拍卖,拍卖时间定于2013年9月11日。2013年9月4日,异议人东郊医院向淮阴法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低估和漏估部分,要求重新进行评估。2013年9月10日,淮阴法院针对异议人东郊医院提出的异议,召开听证会。异议人东郊医院、淮安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及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中,对异议人东郊医院提出的价格低估的部分,评估机构作出了解释,认为不存在评估低估情形,对异议人东郊医院提出的漏估部分,评估机构认为虽然有部分漏估,但原因是异议人未提供相应的施工资料,无法进行价格评估。听证会中,淮阴法院要求异议人东郊医院听证会后15日内提供详细的施工资料,异议人东郊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提供。
另查明,淮安中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及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鉴定人员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鉴定资质。
淮阴法院认为:本次价格评估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异议人东郊医院提出的评估报告存在低估情形,评估机构已针对异议事项,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解释,该评估报告不存在低估的情形。对于异议人东郊医院提出的部分漏估情形,异议人东郊医院在淮阴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详细的施工资料,该异议请求淮阴法院不予支持。
东郊医院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淮阴法院执行局按照淮阴区人民政府关于拍卖东郊医院的函办事,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二、东郊医院的现有资产近亿元,而债务仅800万元左右,拍卖东郊医院全部资产是违法的。三、淮阴法院(2014)淮执异字第0007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两份评估报告存在漏估、低估的行为。四、淮阴法院的听证会是弄虚作假,违反法定程序。认定申请复议人在异议期间内未向法院提出异议,且未提供相关工程施工图纸不是事实。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一、我们认为评估程序是合法的,整个程序上没有瑕疵。二、在评估价格方面,价格构成方面有在建工程现值、土地价值,附属设施构成,没有漏项,没有低估。一个标的价值,评估是参考,最终通过拍卖体现市场价值。
经审查,本院对淮阴法院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东郊医院向淮阴法院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后,淮阴法院又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关工程进行了补充评估。
本案争议焦点为:淮阴法院评估东郊医院资产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东郊医院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淮阴法院执行局听证会是弄虚作假,违反法定程序,且按照淮阴区人民政府关于拍卖东郊医院的函办事,经查无事实依据。对东郊医院的房地产整体拍卖,有利于实现其价值,避免分割后贬值。全市有数件以东郊医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淮阴法院执行,标的近千万元。另外还有以东郊医院为债务人,诉讼标的千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判决即将生效,淮阴法院拍卖东郊医院全部资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东郊医院评称估机构对其房地产低估的问题,评估机构已作出明确解释,不存在低估的问题。关于漏估问题,东郊医院没有按照淮阴法院的要求在听证会后15日内提供详细的施工资料,淮阴法院对东郊医院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况且在东郊医院提供详细的施工资料后,淮阴法院又对该部分财产进行了委托评估,对东郊医院的房地产已不存在漏估的问题。综上所述,东郊医院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安市东郊医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执异字第0007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国华
审判员  钱晓明
审判员  邱志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晓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