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790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