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790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市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樊川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硕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宁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