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41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赫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6号楼110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赫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案涉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