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

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7643号
申请执行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
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99号颐和美丽园8号楼150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8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1232号判决,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17.6万元款项;
二、驳回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82元、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78元。(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中苑支行的账户25×××83存款69745.1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
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