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7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吕增文。
委托代理人王仿玲,女,汉族,1993年2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99号颐和美丽园8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章峰。
关于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17.6万元款项;二、驳回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82元、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78元。因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向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于2020年7月14日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
2.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4.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前往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经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未实现债权。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5执76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王 千
审判员 姚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