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

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8民初566号
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宏力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4748778Y(1-6)。
法定代表人吕增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楠,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仿玲,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向***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建楠、王仿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因经营需要,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款项171336.71元,***就上述款项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上述款项。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拒不偿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偿还欠款171336.71元,支付利息17819元(按月息2分,从2019年7月24日算至2019年12月30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未答辩。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称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一份,据此证明***欠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71336.71元,并出具欠条1份;2、***出具的工人工资欠条及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支付工资转账记录各一份,据此证明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为***垫付工人工资53852元;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出具的欠条各一份,据此证明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为***垫付工程款80000元;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据此证明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为***垫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8919.71元;5、承包管理协议书一份,据此证明***欠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管理费5000元及滞纳金。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综合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以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防腐等工程,并向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欠工人工资,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为其垫付工人工资53852元。因***欠李继文工程款,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为其垫付工程款80000元。因***所涉租赁合同纠纷,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为其垫付律师费5000元。因上述工程款及租赁合同纠纷,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为***垫付差旅费8919.71元。后经双方对上述款项进行结算,***共欠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171336.71元(具体包括:工人工资53852元及按月息3分,从垫付工资之日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利息、工程款80000元及按月息3分,从垫付工程款之日即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利息、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8919.71元、管理费及滞纳金),***并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本人今欠: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171336.71)(壹拾柒万壹仟叁佰叁拾陆元整)利息另算定于2019.12.30日还清到期不还本公司将收取利息走法律程序欠款人***2019.7.24”。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上述款项。后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至今拒不偿还为由诉至本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偿还欠款171336.71元,支付利息17819元(按月息2分,从2019年7月24日算至2019年12月30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以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防腐等工程,欠工人工资、工程款、律师费及差旅费未支付,
后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代***垫付了上述款项共计147771.71元,具体包含差旅费8919.71元、律师费5000元、工人工资53852元及工程款80000元,***对上述款项出具欠条,并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垫付的工程款及工资的利息问题,***在其出具的欠条中,同意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但该利率超过法律限制性规定,应按月息2分计算,工人工资的利息为6210.93元(从垫付工资之日即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3日)、工程款的利息为4160元(按月息2分,从垫付工程款之日即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7月23日),以上共计158142.64元,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171336.71元过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管理费及滞纳金,该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与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欠条中未约定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上述期间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47771.71元及工人工资的利息6210.93元(按月息2分,从垫付工资之日即2019年2月1日算至2019年7月23日)、工程款的利息4160元(按月息2分,从垫付工程款之日即2019年5月6日算至2019年7月23日),以上共计158142.64元。
二、驳回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0元,由***承担7400元,亿佳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明亮
审判员  连书胜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