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105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隆昌路1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HNC4X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胥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2733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21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4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