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1民初105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隆昌路10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HNC4X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胥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2733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40000元的财产,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40000元的财产,冻结财产期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冻结期满申请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需于冻结财产期间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交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