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9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当涂县经济开发区隆昌路10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胥河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27335U。
法定代表人:姜龙飞。
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宏德新型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