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月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3880号
原告:南京月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街道新中村黄花线金针菇厂旁20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胥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姜龙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月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月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月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月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忠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家伟
书 记 员 江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