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389-1号
原告: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黄池镇渔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F5H643(1-1)。
法定代表人:张邓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胥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27335U。
法定代表人:姜龙飞,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元,保全申请费750元,合计1549元,由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家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晓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