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红杰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6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黄池镇渔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F5H643(1-1)。

法定代表人:张邓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胥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27335U。

法定代表人:姜龙飞,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传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