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2867号
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查封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广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36645.22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提供以1636645.22元为限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深圳广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636645.22元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俊
书记员 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