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粤0307民初32867-1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书》;
二、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683622.31元。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41811.31元(如被告名下被保全的账户解封之日至付款之日不足三日,则付款时间顺延至账户解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41811元;
三、以上货款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汤坑支行,行号:402584009991,账号:00×××58);
四、如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除有权立即要求被告一次性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外,还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4000元以及本案所有诉讼费16401.65元(诉讼费976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36.65元),并有权要求被告以未付款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
五、原告自本调解书作出之日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节假日顺延),解除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
六、原被告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纠纷,原被告不得基于本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7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俊
书记员 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