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286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深圳广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36645.22元的财产。2020年10月2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深圳广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6645.22元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俊
书记员 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