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3711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一楠,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群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艺天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润艺天成公司支付***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66091.95元;2、请求判令润艺天成公司支付***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2月16日延时144小时的加班工资62046元、休息日287.5小时的加班工资165168.75元、法定节假日99.5小时的加班费工资85744.12元;3、请求判令润艺天成公司支付***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2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6091.95元;4、请求判令润艺天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5、请求判令润艺天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6日上报单据的费用62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润艺天成公司承担。事实以及理由:2019年8月8日,***经润艺天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马某某邀请至该公司承包的《秦人的步伐》工程项目部工作,担任本施工标段总监一职,负责施工技术、材料收集、对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总包单位相关事务。***向马某某提出月工资50000元的要求,其表示同意。次日,***正式进入项目部工作。同年8月11日,润艺天成公司向***出具了《授权书》一份,授权其为《秦人的步伐》项目施工总监。由于项目施工情况的要求以及工作的特殊性,***在工作日内正常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仍然坚守岗位,加班工作,但润艺天成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资并拒绝支付加班费,且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初,马某某以工程暂停施工为由,电话通知***停薪停职。2019年12月16日,***与润艺天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除此之外,***于2019年12月26日将620元报销票据提交给了润艺天成公司,620但该公司一直未予报销20191226。润艺天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与***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费用等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但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20)第83号裁决书,裁决认定***的工资基数错误,且未支持各项加班费用有误。因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本院受理前,润艺天成公司亦因不服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咸劳人仲案字(2020)第83号裁决书,202081020207向该公司所在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帆
 
2020040437111981062478437132XXXX106243916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