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393号
原告: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大***。
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原告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由原告河北润艺天成园林建筑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