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润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财保704号
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田庄镇金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向北88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8044893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郓城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水浒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M4U1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郓城润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郓城润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12个月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