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027号 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人民币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人民币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养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