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见、**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1368号之一 原告:**见,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尽,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金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向北88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80448993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见诉被告**尽、***、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见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尽、***、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见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申请费2020元,均由原告**见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