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426号 申请人:**,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金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向北88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9203.85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9203.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6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