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金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向北88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财产保全费156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