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金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向北88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计2219元,财产保全费1566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