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633号之六
申请人:济宁前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卧龙山街道办事处酒庄村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金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向北88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申请人济宁前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050000元,申请人济宁前沿建材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以(2022)鲁0829民初3396号案件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行火车站分理处账号为3705********_1内的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