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4956号之一
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麒麟镇麟台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何其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县***金山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向北88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运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0元,减半收取计1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县大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