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文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

某某发、青岛文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红岛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214民初5700号
原告:**发,男,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鹏,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聪,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文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红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岙东路南端西大洋渔港码头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MKTCL6A。
法定代表人:牛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文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东侧40-43#204(仅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4740952M。
法定代表人:牛锡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伟,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发与被告青岛文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原告**发与被告青岛文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告青岛文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300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将承担违约金40000元;
四、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于2021年5月2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承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