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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3财保6号
申请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阜宁港。
法定代表人丁正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澳洋工业园纬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县和风镇骆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年,居民。
申请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日后执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在阜宁县羊寨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建设羊寨初级中学工程的到期债权660378元予以查封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在阜宁县羊寨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建设羊寨初级中学工程的到期债权660378元予以予以冻结,停止支付。
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