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3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到实地阜宁县杨寨镇人民政府要求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该镇政府的应得工程款,但镇政府提出被执行人在该镇政府并无相关工程债权及款项,无法协助本院进行相关冻结,故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澳洋工业园纬一路**进行实地调查,但在该路段反复寻找也未能查找到该公司。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处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阎萍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