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恢63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0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7041514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骆山。
法定代表人:武德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民初5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48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