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3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7041514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武志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德贤,男,汉族,***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武志超,男,汉族,1948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武德贤、武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武德贤、武志超于2017年8月10日前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1、关于不动产: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志超名下位于南京市××××室房产。该房产正在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拍卖,申请人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已向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2、关于车辆:本院已于2017年9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武德贤名下苏L×××××车辆一台;
3、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武志超名下银行存款11894元已被本院依法划拨至本院账户。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退还1894元作为生活费,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000元执行款。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材料、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参与分配函、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杜宏亮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亚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2017)苏0113执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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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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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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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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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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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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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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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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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街125号(尧化集贸市场)
邮编:210049;电话:1377667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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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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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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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名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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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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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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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杜宏亮送达人:郑亚君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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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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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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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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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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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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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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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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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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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骆山
邮编:210000;电话:1395185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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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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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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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名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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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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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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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杜宏亮送达人:郑亚君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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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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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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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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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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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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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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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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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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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南京市栖霞区港尧新村14栋102室
邮编:210000;电话:1995171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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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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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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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名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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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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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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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杜宏亮送达人:郑亚君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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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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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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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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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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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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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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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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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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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南京市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路骆山村488号
邮编:210000;电话:1***5193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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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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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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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签名
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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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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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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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人:杜宏亮送达人:郑亚君 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