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勤升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勤升脚手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65759086344,住所地六合区程桥街道黄木桥村王营**。
法定代表人:王广金。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六合区。
被执行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6686745735L,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茶兴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群。
申请执行人南京勤升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苏01民终726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勤升脚手架有限公司劳务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给付南京勤升脚手架有限公司劳务款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南京勤升脚手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负担2188元,由南京勤升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13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960元,由**负担。该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时到法院。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101400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余款1000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南京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有牌照为苏A×××**车辆,经查,此车已报废。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信用惩戒: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7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 夏 雨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沈 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柳远洁
书记员 康 雨